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重點摘要資通安全管理法第35條將施行日期授權行政院決定,行政院定自民國108年1月1日施行,公布日與施行日分屬兩個時點。
Q · 資安法什麼時候開始生效?
行政院定自民國108年1月1日施行
依資通安全管理法第35條,本法施行日期不在法律本文直接明定,而是授權行政院以命令決定。行政院已定自民國108年1月1日施行。因此被列管機關與企業的資安義務、罰則自108年元旦起算,而非107年公布日。判斷義務何時生效,看的是施行日而非公布日。
一部法律公布之後,不一定馬上就有效力。這條把資通安全管理法的「正式上路日」交給行政院決定,這就是法律世界裡「公布」和「施行」的兩段式設計。對你的意義很實際:在施行日之前,就算法律已經公布、白紙黑字都印好了,你還不受它拘束,相關的義務、罰則都還沒開始算。資安法在民國一〇七年公布,由行政院定自一〇八年一月一日施行,中間留了一段緩衝,讓被列管的機關與企業有時間建置資安制度。讀懂這條的人會抓住一個重點:判斷一個義務什麼時候開始壓在你身上,看的不是法律哪天公布,而是它哪天施行。
資通安全管理法第35條為施行日期授權條款,將本法生效時點交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此設計區分「公布」與「施行」兩個時點:法律經總統公布後並非立即生效,須待行政院另定施行日始發生效力。資安法即由行政院定自民國108年1月1日施行,公布至施行之間的緩衝期供受規範機關建置資安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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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則上不會。法律在施行日才發生效力,施行日之前其所定的義務與罰則尚未生效,行為人不受其拘束。資安法公布於民國一〇七年,由行政院定自一〇八年一月一日施行,這之間的緩衝期就是給被列管者準備的。判斷自己有沒有違法,永遠要回到「行為當時,這部法施行了沒」。
因為一部新法上路常需要配套的子法、組織、系統建置到位,立法時未必能準確預估完成時點。授權行政院決定施行日,能讓法律在整體準備就緒後再上路,避免法律生效了配套卻還沒齊的空轉。施行日也是觀察新法準備進度的指標。
行政院定自民國108年1月1日施行,不是107年公布日。判斷義務起算看施行日。
施行日期授權條款,把本法生效時點交給行政院以命令決定,區分公布與施行兩時點。
法律本文不直接寫生效日,而授權行政院視配套進度發布施行命令決定上路時點。
公布是法律對外正式存在、施行才發生拘束力,義務與罰則自施行日起算。
查全國法規資料庫該法附則施行日期條,若寫由行政院定之,再查行政院施行命令。
利用法定緩衝期建置資安制度、訂內部規範與演練,避免一上路就違規。
比對行為發生日與施行日108/1/1先後,行為在施行日前者該義務尚未生效。
先核對行為時點與施行日先後,行為早於施行日是最乾淨的抗辯。
施行日。公布只代表法律存在,義務、罰則一律自施行日起算。
前者保留彈性待配套到位再上路,後者時點固定明確;資安法採前者。
| 項目 | 公布 | 施行 |
|---|---|---|
| 意義 | 法律經總統公布,對外正式存在 | 法律開始發生拘束力 |
| 義務是否生效 | 尚未生效 | 義務、罰則自此起算 |
| 資安法時點 | 民國107年6月6日 | 民國108年1月1日(行政院定) |
| 決定者 | 總統 | 本條授權行政院 |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立法理由條次變更,並修正定明本次修正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條次變更,並修正定明本次修正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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