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第二十五條第三項規定,規避、妨礙或拒絕調查者,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重點摘要資通安全管理法第31條規定,規避、妨礙或拒絕資安調查者,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獨立於事件責任。
Q · 資安事件後不配合主管機關調查,會怎樣?
會。規避、妨礙或拒絕調查可單獨罰十萬到一百萬元
依資通安全管理法第31條,特定非公務機關違反第25條第3項,規避、妨礙或拒絕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的資安事件調查者,可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重點在於:這是一個獨立的違章,與資安事件本身的處分各算各的,消極拖延、藏匿日誌、拒絕進機房同樣構成妨礙。
資安事件爆發後,最危險的不是被駭客打進來,而是你接下來怎麼面對政府的調查。當你的公司被列為關鍵基礎設施提供者(特定非公務機關,例如電信、能源、金融、醫院的核心系統業者),主管機關有權進場調查資安事件原委。這條告訴你一件多數法務沒提醒的事:如果你用拖延、藏匿日誌、不給進機房、推說「資料找不到了」這些方式擋調查,那本身就是一個獨立的違法行為,罰新臺幣十萬到一百萬,跟原本資安事件的責任完全分開算。換句話說,你可能事件本身沒被罰多少,卻因為「不配合」這件事被重罰。讀懂這條的人會在事件發生第一時間就決定:配合到底,而不是先想怎麼掩蓋。
資通安全管理法第31條為妨礙資安調查的罰則性規範,針對受調查的特定非公務機關以規避、妨礙或拒絕等方式對抗主管機關依法所為的事件調查,課予十萬元至一百萬元的行政罰鍰,保護的客體是調查程序本身而非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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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會。資安法第25條第3項給了主管機關調查權,營業秘密不是當然的拒絕事由。正確做法是配合提供,同時以書面要求機關對營業秘密內容保密(本法第32條第2項對受託者也課保密義務)。直接拒絕就落入規避、妨礙的範圍。與其硬擋,不如全給但要求保密並記錄在案。
有風險。本條罰鍰對象是機構,但若你個人對調查人員作不實陳述或協助湮滅證據,可能另涉刑事責任,不是用奉命行事就能完全切割。被要求對調查作假時,把指示留成書面或訊息證據,是日後自保最關鍵的籌碼。
依資通安全管理法第31條,規避、妨礙或拒絕調查者,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且與資安事件本身的處分分開計算。
規避是迂迴閃避、妨礙是製造障礙、拒絕是正面回絕;三者只要其一即足,消極拖延也算。
關鍵基礎設施提供者及其他經指定者,如電信、能源、金融、醫療核心系統業者。
保護的不是資料,是調查程序本身,確保資安監理不被業者關起門淡化處理。
停止任何拖延掩蓋指令→保全所有日誌禁刪改→每項要求書面回覆留時間戳→必要時委任律師陪同。
保留每一次以書面回覆機關的時間戳(電子郵件、公文),就是沒規避的鐵證。
不拒絕,改全給並書面要求機關依第32條第2項保密,兼顧配合義務與秘密保護。
把指示留成書面或訊息證據,並拒絕作不實陳述,避免個人涉刑責又無法切割。
第29條罰未通報事件,第31條罰妨礙調查,兩者可獨立併罰,性質不同。
算。資料一直在整理、約定時間一再延後,可能被認定為規避或妨礙,不限積極對抗。
| 比較面向 | evade_or_obstruct | non_report | non_remedy |
|---|---|---|---|
| 違反條文 | 第31條(規避/妨礙/拒絕調查) | 第29條(未通報資安事件) | 第30條(限期改正屆期未改) |
| 處罰主體 |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
| 罰鍰級距 | 10萬–100萬元 | 依第29條規定(請以現行法為準) | 限期改正後屆期未改始罰(請以現行法為準) |
| 可否與事件責任併罰 | 可,獨立計算 | 可,獨立計算 | 可,獨立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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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第二十五條第三項規定,規避、妨礙或拒絕調查者,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配合修正條文第二十五條第三項,增訂違反者之處罰規定。
一、本條新增。 二、配合修正條文第二十五條第三項,增訂違反者之處罰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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