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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通安全管理法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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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第二十五條第三項規定,規避、妨礙或拒絕調查者,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資通安全管理法第31條規定,規避、妨礙或拒絕資安調查者,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獨立於事件責任。

Q · 資安事件後不配合主管機關調查,會怎樣?

會。規避、妨礙或拒絕調查可單獨罰十萬到一百萬元

依資通安全管理法第31條,特定非公務機關違反第25條第3項,規避、妨礙或拒絕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的資安事件調查者,可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重點在於:這是一個獨立的違章,與資安事件本身的處分各算各的,消極拖延、藏匿日誌、拒絕進機房同樣構成妨礙。

白話解讀

資安事件爆發後,最危險的不是被駭客打進來,而是你接下來怎麼面對政府的調查。當你的公司被列為關鍵基礎設施提供者(特定非公務機關,例如電信、能源、金融、醫院的核心系統業者),主管機關有權進場調查資安事件原委。這條告訴你一件多數法務沒提醒的事:如果你用拖延、藏匿日誌、不給進機房、推說「資料找不到了」這些方式擋調查,那本身就是一個獨立的違法行為,罰新臺幣十萬到一百萬,跟原本資安事件的責任完全分開算。換句話說,你可能事件本身沒被罰多少,卻因為「不配合」這件事被重罰。讀懂這條的人會在事件發生第一時間就決定:配合到底,而不是先想怎麼掩蓋。

法律定性

資通安全管理法第31條為妨礙資安調查的罰則性規範,針對受調查的特定非公務機關以規避、妨礙或拒絕等方式對抗主管機關依法所為的事件調查,課予十萬元至一百萬元的行政罰鍰,保護的客體是調查程序本身而非資料。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主管機關來調查,我以營業秘密為由不給某些資料,會被罰嗎?

可能會。資安法第25條第3項給了主管機關調查權,營業秘密不是當然的拒絕事由。正確做法是配合提供,同時以書面要求機關對營業秘密內容保密(本法第32條第2項對受託者也課保密義務)。直接拒絕就落入規避、妨礙的範圍。與其硬擋,不如全給但要求保密並記錄在案。

Q2我只是照公司指示說資料調不到,事後會追究到我個人嗎?

有風險。本條罰鍰對象是機構,但若你個人對調查人員作不實陳述或協助湮滅證據,可能另涉刑事責任,不是用奉命行事就能完全切割。被要求對調查作假時,把指示留成書面或訊息證據,是日後自保最關鍵的籌碼。

Q3資安事件不配合調查會被罰多少?

依資通安全管理法第31條,規避、妨礙或拒絕調查者,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且與資安事件本身的處分分開計算。

Q4規避、妨礙、拒絕調查差在哪?

規避是迂迴閃避、妨礙是製造障礙、拒絕是正面回絕;三者只要其一即足,消極拖延也算。

Q5什麼是特定非公務機關?

關鍵基礎設施提供者及其他經指定者,如電信、能源、金融、醫療核心系統業者。

Q6第31條保護的到底是什麼?

保護的不是資料,是調查程序本身,確保資安監理不被業者關起門淡化處理。

Q7資安事件後該怎麼正確配合調查?

停止任何拖延掩蓋指令→保全所有日誌禁刪改→每項要求書面回覆留時間戳→必要時委任律師陪同。

Q8怎麼證明自己有配合、沒妨礙?

保留每一次以書面回覆機關的時間戳(電子郵件、公文),就是沒規避的鐵證。

Q9涉及營業秘密又要配合,怎麼做?

不拒絕,改全給並書面要求機關依第32條第2項保密,兼顧配合義務與秘密保護。

Q10被主管叫去對調查作假,員工怎麼自保?

把指示留成書面或訊息證據,並拒絕作不實陳述,避免個人涉刑責又無法切割。

Q11第31條罰則 vs 第29條未通報罰則差在哪?

第29條罰未通報事件,第31條罰妨礙調查,兩者可獨立併罰,性質不同。

Q12消極拖延算不算妨礙調查?

算。資料一直在整理、約定時間一再延後,可能被認定為規避或妨礙,不限積極對抗。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evade_or_obstructnon_reportnon_remedy
違反條文第31條(規避/妨礙/拒絕調查)第29條(未通報資安事件)第30條(限期改正屆期未改)
處罰主體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罰鍰級距10萬–100萬元依第29條規定(請以現行法為準)限期改正後屆期未改始罰(請以現行法為準)
可否與事件責任併罰可,獨立計算可,獨立計算可,獨立計算

evade_or_obstruct

違反條文
第31條(規避/妨礙/拒絕調查)
處罰主體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罰鍰級距
10萬–100萬元
可否與事件責任併罰
可,獨立計算

non_report

違反條文
第29條(未通報資安事件)
處罰主體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罰鍰級距
依第29條規定(請以現行法為準)
可否與事件責任併罰
可,獨立計算

non_remedy

違反條文
第30條(限期改正屆期未改)
處罰主體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罰鍰級距
限期改正後屆期未改始罰(請以現行法為準)
可否與事件責任併罰
可,獨立計算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2

中國《网络安全法》拒不配合网信等主管部门监督检查之处罚(具體條號待查證)
德國BSI-Gesetz (BSIG, NIS2-Umsetzung) Bußgeldvorschriften – Nichtmitwirkung bei Untersuchungen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1

(1140829 全文修正)

違反第二十五條第三項規定,規避、妨礙或拒絕調查者,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配合修正條文第二十五條第三項,增訂違反者之處罰規定。

(1140829 全文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配合修正條文第二十五條第三項,增訂違反者之處罰規定。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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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通安全管理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資通安全管理法第 31 條規定:「違反第二十五條第三項規定,規避、妨礙或拒絕調查者,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資通安全管理法第 3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資通安全管理法第 31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