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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通安全管理法 第 2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公務機關所屬人員未依本法規定辦理者,應其情節輕重,依相關規定予以懲戒懲處
  2. 前項懲處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3. 特定公務機關所屬人員未依本法規定辦理,情節重大者,由特定非公務機關依規定予以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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