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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通安全管理法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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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公務機關所屬人員未依本法規定辦理者,應其情節輕重,依相關規定予以懲戒懲處
  2. 2.前項懲處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3. 3.特定公務機關所屬人員未依本法規定辦理,情節重大者,由特定非公務機關依規定予以懲處。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資通安全管理法第28條將資安責任落到個人,公務機關人員未依規定辦理即可能被懲戒或懲處,非公務機關人員則須情節重大。

Q · 資安出事,是只罰機關,還是承辦人個人也會被處罰?

兩條軌道並行,個人也會被懲戒或懲處

依資通安全管理法第28條,機關罰鍰與個人懲處是兩條平行軌道,可同時發生。公務機關人員只要「未依規定辦理」就可能被懲戒或懲處,門檻很低;特定非公務機關人員則須「情節重大」才由所屬機關依規定懲處。懲戒走公務員懲戒法、可能移送懲戒法庭,懲處則是機關內部的記過、申誡、免職,兩者輕重、紀錄與救濟程序都不同。

白話解讀

出了資安事故,機關被罰款,這你大概想得到。但有一件事很多人沒想到:扛責任的會是一個有名有姓的人,可能就是承辦的你。第28條把資安違規的後果從「組織」拉到「個人」身上。如果你是公務機關人員,沒依資安法規定辦理,會按情節輕重被懲戒或懲處,門檻很低,「未依規定辦理」本身就夠了。如果你是特定非公務機關(關鍵基礎設施、公營事業、政府捐助財團法人)的員工,門檻高一點,要「情節重大」才由機關依規定懲處。注意這裡的兩個差別:一是公務員的門檻比民間機構員工低,二是「懲戒」和「懲處」不是同一件事,懲戒走的是公務員懲戒法、可能到懲戒法庭,懲處是機關內部的記過、免職那一套。搞懂你站在哪一格,決定你出事時的風險有多大。

法律定性

資通安全管理法第28條為個人問責條款,將資安違規責任從機關層級延伸至自然人。公務機關所屬人員未依本法規定辦理,即按情節輕重予以懲戒或懲處;特定非公務機關所屬人員則須情節重大,始由所屬機關依規定懲處,形成兩種不同門檻的個人責任體系。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資安出事,到底是公司被罰還是我個人會被處罰?

兩條軌道可能同時跑。機關層級依第29、30條被開罰鍰,個人層級依第28條被懲戒或懲處。公務機關人員只要「未依規定辦理」就可能被懲戒或懲處,特定非公務機關員工則要「情節重大」才由機關依規定懲處。機關被罰不會免除你個人的責任,反過來也一樣。

Q2「懲戒」和「懲處」有什麼不一樣?哪個比較嚴重?

懲戒是依公務員懲戒法、可能移送懲戒法庭審理的正式制裁,種類包括免除職務、撤職、降級等;懲處是機關內部依考績相關規定的申誡、記過、免職。一般而言懲戒更正式、更重、紀錄更難消除,且兩者救濟管道不同,收到處分書第一件事就是看清楚是哪一種。

Q3如果是主管叫我跳過資安程序才出事的,責任算誰的?

理論上下指令的人該負責,但實務上若只有口頭指令、沒有書面,紙面上看到的就是你執行的那一步,追責很容易落到承辦頭上。保護自己唯一可靠的方法,是在被要求變通的當下就把指令留痕,一封「依您指示,先跳過某程序」的確認信,就是日後把責任移回去的關鍵證據。

Q4資安事件公務員會被懲處嗎?

會。公務機關人員未依本法規定辦理,按情節輕重就可能被懲戒或懲處,門檻很低。

Q5懲戒和懲處有什麼不一樣?

懲戒依公務員懲戒法、可能移送懲戒法庭,較正式較重;懲處是機關內部記過、申誡、免職。

Q6什麼叫未依本法規定辦理?

未依資安維護計畫、通報應變、稽核改善等本法義務辦理,未做到本身即構成,門檻低。

Q7情節重大是什麼意思?

判斷特定非公務機關人員是否啟動懲處的門檻,須達相當嚴重程度,由所屬機關依規定認定。

Q8資安事件後被追責,公務員該怎麼自保?

全程留痕、口頭指令回信確認、定期自查補正紀錄,並先確認自己屬懲戒或懲處格位。

Q9被啟動懲戒或懲處程序要怎麼救濟?

懲戒依公務員懲戒法程序,懲處不服循復審或申訴;收到處分書立即確認救濟期限。

Q10怎麼證明是主管指令才跳過程序?

保留書面簽核、email、會議紀錄,事後一封『依您指示辦理』的確認信是關鍵證據。

Q11懲戒和懲處的救濟期限怎麼算?

依各該程序規定,自處分書送達起算,期限不同,收到後務必立即確認以免逾期。

Q12公務員 vs 特定非公務機關員工,門檻差在哪?

公務員『未依規定辦理』即可能受罰,門檻低;非公務機關員工須『情節重大』才懲處。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項目懲戒懲處
法律依據公務員懲戒法公務人員考績法等內部考績規定
啟動方式監察院彈劾或機關移送懲戒法庭機關內部依考績程序
種類免除職務、撤職、降級、減俸、記過、申誡等免職、記過、申誡
嚴重程度與紀錄較重、紀錄較難消除相對較輕
救濟管道依公務員懲戒法相關程序復審或申訴程序

懲戒

法律依據
公務員懲戒法
啟動方式
監察院彈劾或機關移送懲戒法庭
種類
免除職務、撤職、降級、減俸、記過、申誡等
嚴重程度與紀錄
較重、紀錄較難消除
救濟管道
依公務員懲戒法相關程序

懲處

法律依據
公務人員考績法等內部考績規定
啟動方式
機關內部依考績程序
種類
免職、記過、申誡
嚴重程度與紀錄
相對較輕
救濟管道
復審或申訴程序

立法沿革 1

(1140829 全文修正)

公務機關所屬人員未依本法規定辦理者,應按其情節輕重,依相關規定予以懲戒或懲處。   前項懲處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特定非公務機關所屬人員未依本法規定辦理,情節重大者,由特定非公務機關依規定予以懲處。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   二、第一項酌作文字修正。   三、第二項未修正。   四、為促進特定非公務機關所屬人員對於資通安全工作之重視與投入,比照公務機關所屬人員規定,對未依本法規定辦理,情節重大者,定明由特定非公務機關予以懲處,爰增訂第三項。

  • 名詞
  • 予以名詞
  • 懲戒名詞
  • 懲處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名詞
(1140829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   二、第一項酌作文字修正。   三、第二項未修正。   四、為促進特定非公務機關所屬人員對於資通安全工作之重視與投入,比照公務機關所屬人員規定,對未依本法規定辦理,情節重大者,定明由特定非公務機關予以懲處,爰增訂第三項。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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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通安全管理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資通安全管理法第 28 條規定:「公務機關所屬人員未依本法規定辦理者,應按其情節輕重,依相關規定予以懲戒或懲處。前項懲處事項之辦法…」(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資通安全管理法第 2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資通安全管理法第 28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