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資通安全管理法第28條將資安責任落到個人,公務機關人員未依規定辦理即可能被懲戒或懲處,非公務機關人員則須情節重大。
Q · 資安出事,是只罰機關,還是承辦人個人也會被處罰?
兩條軌道並行,個人也會被懲戒或懲處
依資通安全管理法第28條,機關罰鍰與個人懲處是兩條平行軌道,可同時發生。公務機關人員只要「未依規定辦理」就可能被懲戒或懲處,門檻很低;特定非公務機關人員則須「情節重大」才由所屬機關依規定懲處。懲戒走公務員懲戒法、可能移送懲戒法庭,懲處則是機關內部的記過、申誡、免職,兩者輕重、紀錄與救濟程序都不同。
出了資安事故,機關被罰款,這你大概想得到。但有一件事很多人沒想到:扛責任的會是一個有名有姓的人,可能就是承辦的你。第28條把資安違規的後果從「組織」拉到「個人」身上。如果你是公務機關人員,沒依資安法規定辦理,會按情節輕重被懲戒或懲處,門檻很低,「未依規定辦理」本身就夠了。如果你是特定非公務機關(關鍵基礎設施、公營事業、政府捐助財團法人)的員工,門檻高一點,要「情節重大」才由機關依規定懲處。注意這裡的兩個差別:一是公務員的門檻比民間機構員工低,二是「懲戒」和「懲處」不是同一件事,懲戒走的是公務員懲戒法、可能到懲戒法庭,懲處是機關內部的記過、免職那一套。搞懂你站在哪一格,決定你出事時的風險有多大。
資通安全管理法第28條為個人問責條款,將資安違規責任從機關層級延伸至自然人。公務機關所屬人員未依本法規定辦理,即按情節輕重予以懲戒或懲處;特定非公務機關所屬人員則須情節重大,始由所屬機關依規定懲處,形成兩種不同門檻的個人責任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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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條軌道可能同時跑。機關層級依第29、30條被開罰鍰,個人層級依第28條被懲戒或懲處。公務機關人員只要「未依規定辦理」就可能被懲戒或懲處,特定非公務機關員工則要「情節重大」才由機關依規定懲處。機關被罰不會免除你個人的責任,反過來也一樣。
懲戒是依公務員懲戒法、可能移送懲戒法庭審理的正式制裁,種類包括免除職務、撤職、降級等;懲處是機關內部依考績相關規定的申誡、記過、免職。一般而言懲戒更正式、更重、紀錄更難消除,且兩者救濟管道不同,收到處分書第一件事就是看清楚是哪一種。
理論上下指令的人該負責,但實務上若只有口頭指令、沒有書面,紙面上看到的就是你執行的那一步,追責很容易落到承辦頭上。保護自己唯一可靠的方法,是在被要求變通的當下就把指令留痕,一封「依您指示,先跳過某程序」的確認信,就是日後把責任移回去的關鍵證據。
會。公務機關人員未依本法規定辦理,按情節輕重就可能被懲戒或懲處,門檻很低。
懲戒依公務員懲戒法、可能移送懲戒法庭,較正式較重;懲處是機關內部記過、申誡、免職。
未依資安維護計畫、通報應變、稽核改善等本法義務辦理,未做到本身即構成,門檻低。
判斷特定非公務機關人員是否啟動懲處的門檻,須達相當嚴重程度,由所屬機關依規定認定。
全程留痕、口頭指令回信確認、定期自查補正紀錄,並先確認自己屬懲戒或懲處格位。
懲戒依公務員懲戒法程序,懲處不服循復審或申訴;收到處分書立即確認救濟期限。
保留書面簽核、email、會議紀錄,事後一封『依您指示辦理』的確認信是關鍵證據。
依各該程序規定,自處分書送達起算,期限不同,收到後務必立即確認以免逾期。
公務員『未依規定辦理』即可能受罰,門檻低;非公務機關員工須『情節重大』才懲處。
| 項目 | 懲戒 | 懲處 |
|---|---|---|
| 法律依據 | 公務員懲戒法 | 公務人員考績法等內部考績規定 |
| 啟動方式 | 監察院彈劾或機關移送懲戒法庭 | 機關內部依考績程序 |
| 種類 | 免除職務、撤職、降級、減俸、記過、申誡等 | 免職、記過、申誡 |
| 嚴重程度與紀錄 | 較重、紀錄較難消除 | 相對較輕 |
| 救濟管道 | 依公務員懲戒法相關程序 | 復審或申訴程序 |
公務機關所屬人員未依本法規定辦理者,應按其情節輕重,依相關規定予以懲戒或懲處。 前項懲處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特定非公務機關所屬人員未依本法規定辦理,情節重大者,由特定非公務機關依規定予以懲處。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 二、第一項酌作文字修正。 三、第二項未修正。 四、為促進特定非公務機關所屬人員對於資通安全工作之重視與投入,比照公務機關所屬人員規定,對未依本法規定辦理,情節重大者,定明由特定非公務機關予以懲處,爰增訂第三項。
一、條次變更。 二、第一項酌作文字修正。 三、第二項未修正。 四、為促進特定非公務機關所屬人員對於資通安全工作之重視與投入,比照公務機關所屬人員規定,對未依本法規定辦理,情節重大者,定明由特定非公務機關予以懲處,爰增訂第三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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