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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通安全管理法 第 2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對特定公務機關下載、安裝或使用危害國家資通安全產品,得予以限制或禁止;特定非公務機關自行或委外營運場所提供公眾視聽或使用之傳播設備及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於維護資通安全之必要時,亦同。但因務需求且無其他替代方案者,經該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長可,函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後,得以專案方式使用,並列冊管理。
  2. 前項對特定非公務機關限制或禁止使用危害國家資通安全產品之管控措施,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訂定,報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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