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定非公務機關對於所屬人員辦理資通安全業務績效優良者,應予獎勵。
重點摘要資通安全管理法第26條要求特定非公務機關對資安績效優良的所屬人員應予獎勵,屬訓示規定、無罰則。
Q · 資安做得好,法律有要求公司獎勵嗎?
有,但屬訓示規定、無罰則
依資通安全管理法第26條,特定非公務機關(關鍵基礎設施提供者、公營事業、政府捐助財團法人)對辦理資通安全業務績效優良的所屬人員「應予獎勵」。但這是訓示性規定,沒有配套罰則,機關不獎勵不會被開罰。它的實質作用是給內部爭取考績、加給、預算時的法源依據。
在一部從頭到尾都在規定你「必須做什麼、做不到罰多少」的法律裡,第26條安靜地站在角落,做了一件相反的事:它要求公司去獎勵把資安做好的人。如果你在關鍵基礎設施提供者、公營事業或政府捐助的財團法人(這三種就是法律說的「特定非公務機關」)裡負責資通安全,這條給了你一個別人不知道的籌碼:你的努力不是「應該的」,是法律明文要求機關「應予獎勵」的。多數公司根本沒注意到這條存在,把資安團隊當成只會花錢、出事才被罵的成本中心。知道這條的人,會在爭取考績、加給、預算時把它搬出來,因為他手上有法源,不只是口頭請求。
資通安全管理法第26條為整部法律中唯一的正向激勵規範,要求特定非公務機關對辦理資通安全業務績效優良之所屬人員予以獎勵。屬訓示性規定,無對應罰則,與第28條等懲處規定形成獎懲兩面。
嚴格說不算違法到會被罰。第26條是訓示性規定,要求機關應予獎勵績效優良者,但沒有配套罰則,公司不發不會被開罰。不過它仍是有效的法源依據。內行人提示:這條真正的用法不是拿去檢舉公司,而是在你爭取考績、加給、專案獎金時當作正當理由,法律要求機關獎勵資安績效這句話放進簽呈,比空口請求有用太多。
不是所有公司。這條的對象是特定非公務機關,指關鍵基礎設施提供者、公營事業,以及政府捐助的財團法人。一般民營企業不在資安法的強制適用範圍,自然也不適用這條。內行人提示:判斷你公司算不算,關鍵是有沒有被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正式指定為關鍵基礎設施提供者,被指定才會落入這整部法的義務與獎勵範圍。
兩者是同一群人的兩面。第28條規範所屬人員未依法辦理時的懲處,第26條則要求對績效優良者予以獎勵,形成獎懲制度的兩端。內行人提示:同一個資安承辦,可能因為一個動作落在哪一邊而天差地遠,多數人只知道會被罰的那半邊,卻忘了做好也有法源該被獎勵。
整部資安法唯一的正向誘因規定,要求特定非公務機關獎勵資安績效優良的所屬人員,屬訓示性質。
指關鍵基礎設施提供者、公營事業,以及政府捐助的財團法人,受資安法義務與獎勵規範。
課予作為方向但無對應罰則的規定,違反不生制裁,但仍具制度依據作用。
法律未限定,常見為考績、獎金、加給、嘉獎或教育訓練機會,由各機關依資源自訂。
確認適用身分 → 彙整績效事證 → 在簽呈首行引用本條 → 推動內部獎勵辦法。
關鍵看有無被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第20條指定為關鍵基礎設施提供者。
整理年度維護計畫執行、稽核改善、事件通報應變等量化成果作為事證。
以第26條作為上位法源,向人資與管理層推動訂定資安加給或績效獎勵內部辦法。
26條獎勵績效優良者、無罰則;28條懲處未依法辦理者、有對應責任,兩者是獎懲兩面。
| 比較面向 | article_26 | article_28 |
|---|---|---|
| 規範方向 | 正向獎勵 | 負向懲處 |
| 法律性質 | 訓示規定 | 義務性規定 |
| 有無罰則 | 無 | 有對應責任 |
| 適用對象 | 特定非公務機關所屬人員 | 未依法辦理之所屬人員 |
特定非公務機關對於所屬人員辦理資通安全業務績效優良者,應予獎勵。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為促進特定非公務機關所屬人員對於資通安全工作之重視與投入,該等人員於踐行本法要求事項績效優良時,應予獎勵,爰為本條規定。
一、本條新增。 二、為促進特定非公務機關所屬人員對於資通安全工作之重視與投入,該等人員於踐行本法要求事項績效優良時,應予獎勵,爰為本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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