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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 章 再保險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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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政簡易人壽保險投保規則
第 55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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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再保險保障
期間
超過一年之人身保險
業
務分出者,金管會得視所辦理再保險分出業務型態另行指定並
提存
分出特定長年期再保險業務準備金。
前項分出特定長年期再保險業務準備金,應依國際會計準則第十二號公報規範扣除
所得稅
後之餘額提列於權益項下之特別盈餘公積,且未經金管會
核
准不得分配或作其他用途,並於財務報表附註
揭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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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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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保險契約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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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保險費交付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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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保險契約變更及恢復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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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保險契約終止 §16
開新分頁
第 六 章 保險單借款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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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章 保險金額給付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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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八 章 個人壽險集體保件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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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九 章 準備金之提存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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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 章 再保險業務 §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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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一 章 附則 §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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