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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九 章 準備金之提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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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政簡易人壽保險投保規則
第 43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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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就每一合約群組
適
用一般衡量模型法及變動收費法計算剩餘保障負債後所
提存
之責任準備金,小於所對應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保單借款後,依金管會所定方式提存保單價值差額準備金。
前項保單價值差額準備金,應依國際會計準則第十二號公報規範扣除
所得稅
後之餘額提列於權益項下之特別盈餘公積。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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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保險契約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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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保險費交付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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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保險契約變更及恢復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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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保險契約終止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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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保險單借款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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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章 保險金額給付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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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八 章 個人壽險集體保件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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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九 章 準備金之提存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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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 章 再保險業務 §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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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一 章 附則 §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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