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鮪延繩釣漁船赴印度洋作業管理辦法 第 60-1 條

我國籍運搬船於海上提供補給予其他船舶者,應於提供補給前二十四小時,提交IOTC補給通知書(通知書格式如附件十六之一)予IOTC及主管機關。但提供補給時,同時在IOTC區域觀察員計畫之觀察員隨船觀察下進行轉載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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