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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生醫療審議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第 7 條

  1. 1.本會委員及列席人員知悉或持有會議之相關文件、資料,應予保密,不得洩漏。
  2. 2.本會審議及諮詢之準備作業、審議過程、委員與專家學者姓名,及審議相關文件、資料,應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
  3. 3.審議會之會議紀錄,除前項規定外,應予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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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再生醫療審議會組織及運作辦法第 7 條規定:「本會委員及列席人員知悉或持有會議之相關文件、資料,應予保密,不得洩漏。本會審議及諮詢之準備作業、…」(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