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生醫療審議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第 7 條
- 1.本會委員及列席人員知悉或持有會議之相關文件、資料,應予保密,不得洩漏。
- 2.本會審議及諮詢之準備作業、審議過程、委員與專家學者姓名,及審議相關文件、資料,應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
- 3.審議會之會議紀錄,除前項規定外,應予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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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持有名詞
- 業名詞
- 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三款條文
- 政府資訊公開法 第 18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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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