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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政簡易人壽保險監督管理辦法 第 37-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簽證精算人員及複精算人員應依保險法令及相關之精算實務處理原則,辦理各項簽證及複核務。
  2. 前項精算實務處理原則,得由金管會指定或委託之國內精算學(協)會或其他相關單位研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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