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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政簡易人壽保險監督管理辦法34-2

中華郵政公司應建制處理精算相關事務之制度及人員,以協助並提供簽證精算人員或複精算人員所需資料之建立及維護;並應配合其處理精算相關事務之內容,對所屬精算人員實施持續性之教育訓練或培育計畫,以提昇其素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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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政簡易人壽保險監督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郵政簡易人壽保險監督管理辦法第 34-2 條規定:「中華郵政公司應建制處理精算相關事務之制度及人員,以協助並提供簽證精算人員或複核精算人員所需資料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