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取得赴太平洋作業許可之捕撈漁船,變更經營者或噸級別時,應於經許可換發漁業證照後,始得檢附足資證明已清空魚艙漁獲物之文件,並繳回原申領之遠洋漁業作業許可證明書,向主管機關申請核發變更經營者或噸級別之作業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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