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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鮪延繩釣或鰹鮪圍網漁船赴太平洋作業管理辦法18-1

取得赴太平洋作許可之捕撈漁船,變更經營者或噸級別時,應於經許可換發漁業證照後,始得檢附足資證明已清空魚艙漁獲物之文件,並繳回原申領之遠洋漁業作業許可證明書,向主管機關申請發變更經營者或噸級別之作業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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鮪延繩釣或鰹鮪圍網漁船赴太平洋作業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鮪延繩釣或鰹鮪圍網漁船赴太平洋作業管理辦法第 18-1 條規定:「取得赴太平洋作業許可之捕撈漁船,變更經營者或噸級別時,應於經許可換發漁業證照後,始得檢附足資證明…」(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