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鮪延繩釣或鰹鮪圍網漁船赴太平洋作業管理辦法 第 18-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取得赴太平洋作許可之捕撈漁船,變更經營者或噸級別時,應於經許可換發漁業證照後,始得檢附足資證明已清空魚艙漁獲物之文件,並繳回原申領之遠洋漁業作業許可證明書,向主管機關申請發變更經營者或噸級別之作業許可。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