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定醫療技術檢查檢驗醫療儀器施行或使用管理辦法 第 27-2 條
施行特定美容醫學處置之醫師,每三年應接受特定美容醫學處置繼續教育課程至少二十四小時,並取得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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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施行特定美容醫學處置之醫師,每三年應接受特定美容醫學處置繼續教育課程至少二十四小時,並取得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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