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快速跳轉
編章節定位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1 分鐘

特定醫療技術檢查檢驗醫療儀器施行或使用管理辦法 第 27-2 條

施行特定美容醫學處置之醫師,每三年應接受特定美容醫學處置繼續教育課程至少二十四小時,並取得證明。

用 AI 讀這條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