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跳轉1條文原文編章節定位第 一 章 總則 §1開新分頁第 二 章 特定醫療技術 §12開新分頁第 一 節 細胞治療技術 §12開新分頁第 二 節 美容醫學手術及特定美容醫學處置 §22開新分頁第 三 節 其他特定醫療技術 §32開新分頁第 三 章 特定檢查、檢驗及醫療儀器 §34開新分頁第 一 節 特定醫療儀器 §34開新分頁第 二 節 特定檢查、檢驗之實驗室開發檢測 §36開新分頁第 四 章 附則 §44開新分頁📚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1 分鐘特定醫療技術檢查檢驗醫療儀器施行或使用管理辦法›第 二 章 特定醫療技術›第 二 節 美容醫學手術及特定美容醫學處置特定醫療技術檢查檢驗醫療儀器施行或使用管理辦法 第 27-2 條施行特定美容醫學處置之醫師,每三年應接受特定美容醫學處置繼續教育課程至少二十四小時,並取得證明。用 AI 讀這條用 Perplexity 問用 ChatGPT 問用 Grok 問匯出 PDF加入書籤 匯出 PDF 加入書籤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對照台 0摘要全文要件⊞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專注閱讀 + 對照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