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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機關所屬人員辦理資通安全事項作業辦法 第 2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公務機關辦理其所屬人員之平時考,應審酌前二條所定獎勵及懲處情形,依事實發生之原因、經過、行為之動機、目的、手段、表現、所生之影響等因素為之;其所屬人員為聘用人員、約僱人員或其他與機關有僱傭之人員者,其獎勵及懲處之情形並應納入續聘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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