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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機關所屬人員辦理資通安全事項作業辦法 第 2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懲處: 一、未依本法、本法授權訂定之法規或機關內部規範辦理下列事項,情節重大: (一)資通安全情資分享作。 (二)訂定、修正及實施資通安全維護計畫。 (三)提出資通安全維護計畫實施情形。 (四)辦理資通安全維護計畫實施情形之。 (五)配合主管機關及本法第十五條所定機關資通安全維護計畫實施情形稽核結果,提出改善報告。 (六)訂定資通安全事件通報及應變機制。 (七)資通安全事件之通報或應變作業。 (八)提出資通安全事件調查、處理及改善報告。 二、辦理資通安全業務經主管機關、上級或監督機關評定績效不良,經疏導無效,情節重大。 三、其他違反本法、本法授權訂定之法規或機關內部規範之行為,情節重大。 四、對業務督導不力,致其屬員、所屬或所監督機關之人員有前三款情形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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