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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機關所屬人員辦理資通安全事項作業辦法 第 1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主管機關進行調度支援,應以書面通知支援機關及事件發生機關。
  2. 因故無法依前項規定方式通知者,得以其他當方式通知,並於事後依前項規定補行通知。
  3. 第一項通知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事件發生機關及支援機關。 二、調度期間及地點。 三、支援需求及應注意事項。 四、主管機關、事件發生機關及支援機關之聯絡方式。 五、支援人員名冊。 六、其他應注意事項。
  4. 調度期間每次不得七日,主管機關認有必要時得延長,延長期間不得逾七日,並以延長一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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