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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1-1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以下簡稱學校)為促進親師生正向互動,營造友善校園環境,得基於教育專及輔導支持之理念,以巡堂、觀課、親師生溝通、行政晤談或其他合理有效之方式,瞭解教師教學及親師生互動情形,必要時並得作成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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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第 1-1 條規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以下簡稱學校)為促進親師生正向互動,營造友善校園環境,得基於教育專業及輔導支持…」(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