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 第 1-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以下簡稱學校)為促進親師生正向互動,營造友善校園環境,得基於教育專業及輔導支持之理念,以巡堂、觀課、親師生溝通、行政晤談或其他合理有效之方式,瞭解教師教學及親師生互動情形,必要時並得作成紀錄。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以下簡稱學校)為促進親師生正向互動,營造友善校園環境,得基於教育專業及輔導支持之理念,以巡堂、觀課、親師生溝通、行政晤談或其他合理有效之方式,瞭解教師教學及親師生互動情形,必要時並得作成紀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