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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科技園區設置管理條例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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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地方農科技園區於本條文修正施行前,經主管機關第五條規定報經行政院核定納入為主管機關管理之園區者,其於納入管理前原准進駐之園區事業,得繼續依其原核准進駐之資格條件進駐園區,不受前條所定園區事業組織型態規定之限制。
  2. 2.前項原核准進駐之園區事業屬自然人獨資商號者,因該自然人或獨資商號之負責人發生繼承事實或贈與配偶或直系血親二親等內卑親屬,由繼承人或受贈人申請進駐園區時,亦不受前條所定園區事業組織型態規定之限制。
  3. 3.前項申請進駐園區之繼承人或受贈人應以一人為限。
  4. 4.第一項原核准進駐之園區事業屬自然人或獨資商號,於園區納入管理後至本條文修正施行前,有第二項規定之繼承事實或贈與行為者,亦得用前二項規定。

立法沿革 1

(1150120 增訂)

地方農業科技園區於本條文修正施行前,經主管機關依第五條規定報經行政院核定納入為主管機關管理之園區者,其於納入管理前原核准進駐之園區事業,得繼續依其原核准進駐之資格條件進駐園區,不受前條所定園區事業組織型態規定之限制。   前項原核准進駐之園區事業屬自然人或獨資商號者,因該自然人或獨資商號之負責人發生繼承事實或贈與配偶或直系血親二親等內卑親屬,由繼承人或受贈人申請進駐園區時,亦不受前條所定園區事業組織型態規定之限制。   前項申請進駐園區之繼承人或受贈人應以一人為限。   第一項原核准進駐之園區事業屬自然人或獨資商號,於園區納入管理後至本條文修正施行前,有第二項規定之繼承事實或贈與行為者,亦得適用前二項規定。

立法理由照委員修正動議通過。

  • 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第五條條文
  • 核定名詞
  • 名詞
  • 自然人名詞
  • 獨資商號名詞
  • 繼承名詞
  • 贈與名詞
  • 直系血親名詞
  • 繼承人名詞
  • 名詞
(1150120 增訂)

照委員修正動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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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科技園區設置管理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農業科技園區設置管理條例第 15-1 條規定:「地方農業科技園區於本條文修正施行前,經主管機關依第五條規定報經行政院核定納入為主管機關管理之園區…」(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農業科技園區設置管理條例第 15-1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