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第三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提繳農民退休儲金,提繳期間如有雇主連續六個月依法為其提撥(繳)職業退休金者,自六個月期滿之日起,視同自願停止提繳。 前項停止提繳前,雇主為其提撥(繳)職業退休金之日,由勞保局計算當月提繳金額時,予以排除提繳農民退休儲金。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未參加農保之實際從事農業工作者,為同時兼具農業及勞務工作,且以農業為業。如為長期受僱員工,已有雇主為其提撥(繳)職業年金,應排除提繳農民退休儲金。惟考量實務上,有青年農民於從事農業工作期間,受僱幫農或授課推廣農業等情形,而有雇主為其提撥(繳)職業退休金,如須停止提繳農民退休儲金,恐造成重複申請,易生民怨,爰增訂本條規定,以符實際需求。
一、本條新增。 二、未參加農保之實際從事農業工作者,為同時兼具農業及勞務工作,且以農業為業。如為長期受僱員工,已有雇主為其提撥(繳)職業年金,應排除提繳農民退休儲金。惟考量實務上,有青年農民於從事農業工作期間,受僱幫農或授課推廣農業等情形,而有雇主為其提撥(繳)職業退休金,如須停止提繳農民退休儲金,恐造成重複申請,易生民怨,爰增訂本條規定,以符實際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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