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引擎
法律人學院
最新修法
社群看板
專欄文章
問答 Q&A
訂閱方案
團隊介紹
服務條款
與我們聯繫
訪客
註冊
登入
in
全國法規
免費下載 App
我的書籤
in
全國法規
第 二 章 退休儲金專戶之提繳及請領
>
農民退休儲金條例
第 9-1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加入書籤
依
第三條第二項第二款
規定提繳農民退休儲金,提繳
期間
如有雇主連續六個月依法為其提撥(繳)職
業
退休金
者,自六個月期滿之日起,視同自願停止提繳。
前項停止提繳前,雇主為其提撥(繳)職業退休金之日,由勞保局計算當月提繳金額時,
予以
排除提繳農民退休儲金。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開新分頁
第 二 章 退休儲金專戶之提繳及請領 §7
開新分頁
第 三 章 農民退休基金 §22
開新分頁
第 四 章 監督及經費 §27
開新分頁
第 五 章 附則 §31
開新分頁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搜尋引擎
法律人學院
最新修法
更多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