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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退休儲金條例 第 9-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第三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提繳農民退休儲金,提繳期間如有雇主連續六個月依法為其提撥(繳)職退休金者,自六個月期滿之日起,視同自願停止提繳。
  2. 前項停止提繳前,雇主為其提撥(繳)職業退休金之日,由勞保局計算當月提繳金額時,予以排除提繳農民退休儲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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