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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退休儲金條例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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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第三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提繳農民退休儲金,提繳期間如有雇主連續六個月依法為其提撥(繳)職退休金者,自六個月期滿之日起,視同自願停止提繳。
  2. 2.前項停止提繳前,雇主為其提撥(繳)職業退休金之日,由勞保局計算當月提繳金額時,予以排除提繳農民退休儲金。

立法沿革 1

(1150127 增訂)

依第三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提繳農民退休儲金,提繳期間如有雇主連續六個月依法為其提撥(繳)職業退休金者,自六個月期滿之日起,視同自願停止提繳。   前項停止提繳前,雇主為其提撥(繳)職業退休金之日,由勞保局計算當月提繳金額時,予以排除提繳農民退休儲金。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未參加農保之實際從事農業工作者,為同時兼具農業及勞務工作,且以農業為業。如為長期受僱員工,已有雇主為其提撥(繳)職業年金,應排除提繳農民退休儲金。惟考量實務上,有青年農民於從事農業工作期間,受僱幫農或授課推廣農業等情形,而有雇主為其提撥(繳)職業退休金,如須停止提繳農民退休儲金,恐造成重複申請,易生民怨,爰增訂本條規定,以符實際需求。

  • 第三條第二項第二款條文
  • 期間名詞
  • 名詞
  • 退休金名詞
  • 予以名詞
(1150127 增訂)

一、本條新增。   二、未參加農保之實際從事農業工作者,為同時兼具農業及勞務工作,且以農業為業。如為長期受僱員工,已有雇主為其提撥(繳)職業年金,應排除提繳農民退休儲金。惟考量實務上,有青年農民於從事農業工作期間,受僱幫農或授課推廣農業等情形,而有雇主為其提撥(繳)職業退休金,如須停止提繳農民退休儲金,恐造成重複申請,易生民怨,爰增訂本條規定,以符實際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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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退休儲金條例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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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農民退休儲金條例第 9-1 條規定:「依第三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提繳農民退休儲金,提繳期間如有雇主連續六個月依法為其提撥(繳)職業退休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農民退休儲金條例第 9-1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