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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1 分鐘

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細則 第 33-1 條

  1. 1.勞工選擇請領月退休金者,於月退休金首次撥付入帳之日起三十日內,得申請變更為請領一次退休金,並以一次為限。
  2. 2.前項變更申請,經勞保局核定者,勞保局應依原核定月退休金時已提繳入專戶之本金及累積收益,扣除已撥付入帳之金額後,一次補發其差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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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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