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妨害性自主罪與妨害風化罪受刑人身心治療輔導及教育實施辦法13

  1. 1.辦理受刑人假釋案件,應附具曾受身心治療、輔導或教育之紀錄及個案自我控制再犯預防成效評估報告,經評估其再犯危險已顯著降低者,始得提報假釋。
  2. 2.受刑人依本法第一百四十條第一項規定,經評估認有再犯之危險,而有施以強制治療之必要者,執行機關應將評估報告及其他相關資料,送請該管檢察署檢察官,向法院聲請裁定出監後強制治療。

這條目前只有條文原文,延伸解析資料尚未建置。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妨害性自主罪與妨害風化罪受刑人身心治療輔導及教育實施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妨害性自主罪與妨害風化罪受刑人身心治療輔導及教育實施辦法第 13 條規定:「辦理受刑人假釋案件,應附具曾受身心治療、輔導或教育之紀錄及個案自我控制再犯預防成效評估報告,經評…」(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