矯正機關應依性侵害犯罪加害人身心治療輔導及教育辦法,於受刑人刑期屆滿前二個月,或奉准假釋後尚未釋放前函知其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性侵害犯罪防治主管機關,並視實際處遇情形及社區轉銜需求提供相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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