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跳轉1條文原文編章節定位第 一 章 總則 §1開新分頁第 二 章 住宅補貼 §9開新分頁第 三 章 社會住宅 §18開新分頁第 四 章 居住品質 §39開新分頁第 五 章 住宅市場 §47開新分頁第 六 章 居住權利平等 §53開新分頁第 七 章 罰則 §56開新分頁第 八 章 附則 §58開新分頁📚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1 分鐘住宅法›第 三 章 社會住宅住宅法 第 21-1 條都市計畫擬定機關於辦理都市計畫新訂、擴大或通盤檢討時,應衡酌當地人口發展及居住狀況,會商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評估社會住宅使用之需求,劃設社會住宅所需用地。用 AI 讀這條用 Perplexity 問用 ChatGPT 問用 Grok 問匯出 PDF加入書籤 匯出 PDF 加入書籤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對照台 0摘要全文要件⊞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專注閱讀 + 對照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