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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源循環推動法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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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次處罰: 一、指定物品或其包裝、容器之販賣者違反依第十六條第一項所定公告有關重複使用目標、方式、期限之規定,或違反依同條第三項所定辦法有關准事項、管理、變更或執行成果備查之規定。 二、販賣業者違反依第十九條第一項所定公告有關包裝減量目標、空間比例、層數、使用材質種類、數量之規定,或違反依同條第二項所定公告有關減量成果報告提報方式、期限、應記載事項之規定。 三、販賣業者違反依第二十條第一項所定公告有關延長使用目標、方式之規定,或違反依同條第二項所定辦法有關必要設施設置方式、物品延長使用執行成果備查之規定。

立法沿革 1

(1150602 全文修正)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   一、指定物品或其包裝、容器之販賣業者違反依第十六條第一項所定公告有關重複使用目標、方式、期限之規定,或違反依同條第三項所定辦法有關核准事項、管理、變更或執行成果備查之規定。   二、販賣業者違反依第十九條第一項所定公告有關包裝減量目標、空間比例、層數、使用材質種類、數量之規定,或違反依同條第二項所定公告有關減量成果報告提報方式、期限、應記載事項之規定。   三、販賣業者違反依第二十條第一項所定公告有關延長使用目標、方式之規定,或違反依同條第二項所定辦法有關必要設施設置方式、物品延長使用執行成果備查之規定。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考量販賣業者多屬小規模事業,爰針對該等業者違反修正條文第十六條、第十九條及第二十條指定物品、包裝或容器重複使用、減量、延長使用之管理規定,另增訂相關處罰規定,以符合責罰相當原則。

  • 罰鍰名詞
  • 名詞
  • 名詞
  • 第十六條第一項條文
  • 名詞
  • 第十九條第一項條文
  • 第二十條第一項條文
(1150602 全文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考量販賣業者多屬小規模事業,爰針對該等業者違反修正條文第十六條、第十九條及第二十條指定物品、包裝或容器重複使用、減量、延長使用之管理規定,另增訂相關處罰規定,以符合責罰相當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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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源循環推動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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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資源循環推動法第 44 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次…」(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資源循環推動法第 44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