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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源循環推動法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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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自願揭露及標示物品或其包裝、容器資訊之者,違反依同條第三項所定辦法有關揭露或標示內容、方式之規定,由中央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次處罰。

立法沿革 1

(1150602 全文修正)

依第二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自願揭露及標示物品或其包裝、容器資訊之業者,違反依同條第三項所定辦法有關揭露或標示內容、方式之規定,由中央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配合修正條文第二十二條第二項之自願實施揭露及標示資訊規定,為避免業者揭露不實產品資訊或未依辦法規定之方式計算、評估,以維護消費者權益,增訂違反行為之處罰規定。   三、考量業者係自願採取相關措施,允宜與強制性業者違反規定行為,區分不同法定罰鍰上、下限額度,俾使罰責相當。

  • 第二十二條第二項條文
  • 揭露名詞
  • 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罰鍰名詞
  • 名詞
(1150602 全文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配合修正條文第二十二條第二項之自願實施揭露及標示資訊規定,為避免業者揭露不實產品資訊或未依辦法規定之方式計算、評估,以維護消費者權益,增訂違反行為之處罰規定。   三、考量業者係自願採取相關措施,允宜與強制性業者違反規定行為,區分不同法定罰鍰上、下限額度,俾使罰責相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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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源循環推動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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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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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資源循環推動法第 45 條規定:「依第二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自願揭露及標示物品或其包裝、容器資訊之業者,違反依同條第三項所定辦法有關揭…」(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資源循環推動法第 45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