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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源循環推動法 第 45 條
依第二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自願揭露及標示物品或其包裝、容器資訊之業者,違反依同條第三項所定辦法有關揭露或標示內容、方式之規定,由中央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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