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條所稱情節重大,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違反第八條第一項、第二十五條第二項、第四項、第二十八條第二項或第二十九條規定,一年內經二次限期改善,仍繼續違反同一規定。 二、未依第二十五條第二項或第四項規定循環利用再生資源,嚴重污染環境。 三、申請、申報或記錄之文件虛偽不實。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情形。
第四十條所稱情節重大,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違反第八條第一項、第二十五條第二項、第四項、第二十八條第二項或第二十九條規定,一年內經二次限期改善,仍繼續違反同一規定。 二、未依第二十五條第二項或第四項規定循環利用再生資源,嚴重污染環境。 三、申請、申報或記錄之文件虛偽不實。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情形。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第二十七條移列。 二、配合原第二十六條移列修正條文第四十條,酌作文字修正。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第二十七條移列。 二、配合原第二十六條移列修正條文第四十條,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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