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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源循環推動法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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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條所稱情節重大,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違反第八條第一項、第二十五條第二項、第四項、第二十八條第二項或第二十九條規定,一年內經二次限期改善,仍繼續違反同一規定。 二、未依第二十五條第二項或第四項規定循環利用再生資源,嚴重污染環境。 三、申請、申報或記錄之文件虛偽不實。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情形。

立法沿革 1

(1150602 全文修正)

第四十條所稱情節重大,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違反第八條第一項、第二十五條第二項、第四項、第二十八條第二項或第二十九條規定,一年內經二次限期改善,仍繼續違反同一規定。   二、未依第二十五條第二項或第四項規定循環利用再生資源,嚴重污染環境。   三、申請、申報或記錄之文件虛偽不實。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情形。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第二十七條移列。   二、配合原第二十六條移列修正條文第四十條,酌作文字修正。

  • 第四十條條文
  • 所稱名詞
  • 第八條第一項、第二十五條第二項、第四項、第二十八條第二項或第二十九條條文
  • 第二十五條第二項或第四項條文
  • 記錄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名詞
(1150602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第二十七條移列。   二、配合原第二十六條移列修正條文第四十條,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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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源循環推動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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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資源循環推動法第 46 條規定:「第四十條所稱情節重大,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違反第八條第一項、第二十五條第二項、第四項、第二…」(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資源循環推動法第 46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