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中央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 一、違反依第二十一條第二項所定辦法有關循環標誌之核准事項、使用與標示之管理、變更、查核、抽樣檢驗之規定。 二、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三項規定,擅自使用、變造或不當使用循環標誌。 三、指定物品或其包裝、容器之製造、輸入或販賣業者,未依第二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限揭露或標示資訊,或違反依同條第三項所定辦法有關揭露或標示內容、方式之規定。 四、違反依第二十三條第三項所定辦法有關環保標章之標示、使用、管理、變更、查核、抽樣檢驗、資料提報之規定。 五、有第二十四條各款所定行為之一。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中央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 一、違反依第二十一條第二項所定辦法有關循環標誌之核准事項、使用與標示之管理、變更、查核、抽樣檢驗之規定。 二、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三項規定,擅自使用、變造或不當使用循環標誌。 三、指定物品或其包裝、容器之製造、輸入或販賣業者,未依第二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限揭露或標示資訊,或違反依同條第三項所定辦法有關揭露或標示內容、方式之規定。 四、違反依第二十三條第三項所定辦法有關環保標章之標示、使用、管理、變更、查核、抽樣檢驗、資料提報之規定。 五、有第二十四條各款所定行為之一。
立法理由一、配合修正條文第二十一條至第二十四條關於循環標誌、產品數位資訊揭露、環保標章之管理規定,增訂相關違反行為之處罰規定,並將原第二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修正移列為第三款。 二、配合本條各款違規情形,序文酌予調整罰鍰下限額度,以符合責罰相當原則;另基於違反循環標誌、揭露及環保標章規定尚無造成實質性危害,爰刪除情節重大得停工、停業或歇業規定,並酌作文字修正。
一、配合修正條文第二十一條至第二十四條關於循環標誌、產品數位資訊揭露、環保標章之管理規定,增訂相關違反行為之處罰規定,並將原第二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修正移列為第三款。 二、配合本條各款違規情形,序文酌予調整罰鍰下限額度,以符合責罰相當原則;另基於違反循環標誌、揭露及環保標章規定尚無造成實質性危害,爰刪除情節重大得停工、停業或歇業規定,並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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