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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源循環推動法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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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中央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次處罰: 一、違反依第二十一條第二項所定辦法有關循環標誌之准事項、使用與標示之管理、變更、查核、抽樣檢驗之規定。 二、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三項規定,擅自使用、變造或不當使用循環標誌。 三、指定物品或其包裝、容器之製造、輸入或販賣者,未依第二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限揭露或標示資訊,或違反依同條第三項所定辦法有關揭露或標示內容、方式之規定。 四、違反依第二十三條第三項所定辦法有關環保標章之標示、使用、管理、變更、查核、抽樣檢驗、資料提報之規定。 五、有第二十四條各款所定行為之一。

立法沿革 1

(1150602 全文修正)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中央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   一、違反依第二十一條第二項所定辦法有關循環標誌之核准事項、使用與標示之管理、變更、查核、抽樣檢驗之規定。   二、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三項規定,擅自使用、變造或不當使用循環標誌。   三、指定物品或其包裝、容器之製造、輸入或販賣業者,未依第二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限揭露或標示資訊,或違反依同條第三項所定辦法有關揭露或標示內容、方式之規定。   四、違反依第二十三條第三項所定辦法有關環保標章之標示、使用、管理、變更、查核、抽樣檢驗、資料提報之規定。   五、有第二十四條各款所定行為之一。

立法理由一、配合修正條文第二十一條至第二十四條關於循環標誌、產品數位資訊揭露、環保標章之管理規定,增訂相關違反行為之處罰規定,並將原第二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修正移列為第三款。   二、配合本條各款違規情形,序文酌予調整罰鍰下限額度,以符合責罰相當原則;另基於違反循環標誌、揭露及環保標章規定尚無造成實質性危害,爰刪除情節重大得停工、停業或歇業規定,並酌作文字修正。

  • 主管機關名詞
  • 罰鍰名詞
  • 名詞
  • 第二十一條第二項條文
  • 名詞
  • 第二十一條第三項條文
  • 變造名詞
  • 名詞
  • 第二十二條第一項條文
  • 揭露名詞
  • 第二十三條第三項條文
  • 第二十四條條文
(1150602 全文修正)

一、配合修正條文第二十一條至第二十四條關於循環標誌、產品數位資訊揭露、環保標章之管理規定,增訂相關違反行為之處罰規定,並將原第二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修正移列為第三款。   二、配合本條各款違規情形,序文酌予調整罰鍰下限額度,以符合責罰相當原則;另基於違反循環標誌、揭露及環保標章規定尚無造成實質性危害,爰刪除情節重大得停工、停業或歇業規定,並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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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源循環推動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資源循環推動法第 41 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中央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資源循環推動法第 41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