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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源循環推動法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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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主管機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一萬二千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次處罰;情節重大者,得處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工或停處分: 一、規避、妨礙或拒絕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第八條第一項所為之檢查或要求提供資料之命令。 二、違反依第二十五條第二項或第四項所定辦法有關清運、貯存方法、設施規範、再使用或再生利用規範、紀錄或管理之規定。 三、違反依第二十八條第二項所定辦法有關限制、禁止、許可事項或許可期限之規定。 四、違反第二十九條申報規定。

立法沿革 1

(1150602 全文修正)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一萬二千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情節重大者,得處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工或停業處分:   一、規避、妨礙或拒絕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第八條第一項所為之檢查或要求提供資料之命令。   二、違反依第二十五條第二項或第四項所定辦法有關清運、貯存方法、設施規範、再使用或再生利用規範、紀錄或管理之規定。   三、違反依第二十八條第二項所定辦法有關限制、禁止、許可事項或許可期限之規定。   四、違反第二十九條申報規定。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第二十六條移列。   二、修正第一項處罰規定如下,並列為本條文:    (一)序文「按日連續處罰」修正為「按次處罰」,以與其他環保法律體例相符,並酌作文字修正。    (二)配合本條各款違規情形,序文酌予調整罰鍰下限額度,以符合責罰相當原則。    (三)第一款違反條次已修正移列為第二十二條,其處罰已於修正條文第四十一條第三款明文,爰予刪除。    (四)第二款違反條次已修正移列為第十八條,其處罰已於修正條文第三十九條明文,爰予刪除。    (五)第三款違反條次已修正移列為第十九條,其處罰已於修正條文第四十二條第三款明文,爰予刪除。    (六)第七款移列為第一款,並配合修正違反條次及酌作文字修正。    (七)第四款至第六款移列為第二款至第四款,並酌作文字修正。   三、刪除第一項後段及第二項歇業處分規定,回歸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其主管法規辦理。

  • 主管機關名詞
  •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名詞
  • 罰鍰名詞
  • 名詞
  • 名詞
  • 第八條第一項條文
  • 第二十五條第二項或第四項條文
  • 第二十八條第二項條文
  • 第二十九條條文
(1150602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第二十六條移列。   二、修正第一項處罰規定如下,並列為本條文:    (一)序文「按日連續處罰」修正為「按次處罰」,以與其他環保法律體例相符,並酌作文字修正。    (二)配合本條各款違規情形,序文酌予調整罰鍰下限額度,以符合責罰相當原則。    (三)第一款違反條次已修正移列為第二十二條,其處罰已於修正條文第四十一條第三款明文,爰予刪除。    (四)第二款違反條次已修正移列為第十八條,其處罰已於修正條文第三十九條明文,爰予刪除。    (五)第三款違反條次已修正移列為第十九條,其處罰已於修正條文第四十二條第三款明文,爰予刪除。    (六)第七款移列為第一款,並配合修正違反條次及酌作文字修正。    (七)第四款至第六款移列為第二款至第四款,並酌作文字修正。   三、刪除第一項後段及第二項歇業處分規定,回歸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其主管法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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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源循環推動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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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資源循環推動法第 40 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一萬二千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資源循環推動法第 40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