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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源循環推動法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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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為促進資源循環,引進技術及人才,激勵國內環保產技術之研究創新與發展,主管機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依各地區資源循環產業之土地需求,規劃設置環保科技或資源循環專用區。
  2. 2.前項專用區及環保科技或資源循環之用地,涉及都市計畫變更者,主管機關得擬具可行性規劃報告,會同都市計畫主管機關,依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七條規定辦理變更;涉及都市土地使用者,主管機關應依國土計畫法區域計畫法相關規定辦理。
  3. 3.前項專用區及用地經都市計畫、國土計畫或區域計畫主管機關同意變更或使用後,屬公有土地者,得辦理撥用或出租予興辦人,不受土地法第二十五條規定之限制。
  4. 4.第二項專用區及用地,如不為環保科技或資源循環之用途者,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通知土地主管機關終止租約,並通知都市計畫、國土計畫、區域計畫主管機關,依都市計畫法國土計畫法區域計畫法相關規定辦理。
  5. 5.產業園區規劃開發時,主管機關得依該地區興辦資源循環之土地需求,要求產業園區開發單位應預留資源循環用地。

立法沿革 1

(1150602 全文修正)

為促進資源循環,引進技術及人才,激勵國內環保產業技術之研究創新與發展,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依各地區資源循環產業之土地需求,規劃設置環保科技或資源循環專用區。   前項專用區及環保科技或資源循環之用地,涉及都市計畫變更者,主管機關得擬具可行性規劃報告,會同都市計畫主管機關,依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七條規定辦理變更;涉及非都市土地使用者,主管機關應依國土計畫法、區域計畫法相關規定辦理。   前項專用區及用地經都市計畫、國土計畫或區域計畫主管機關同意變更或使用後,屬公有土地者,得辦理撥用或出租予興辦人,不受土地法第二十五條規定之限制。   第二項專用區及用地,如不為環保科技或資源循環之用途者,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通知土地主管機關終止租約,並通知都市計畫、國土計畫、區域計畫主管機關,依都市計畫法、國土計畫法、區域計畫法相關規定辦理。   產業園區規劃開發時,主管機關得依該地區興辦資源循環之土地需求,要求產業園區開發單位應預留資源循環用地。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第二十四條移列。   二、配合本法由原再生資源回收再利用擴及整體資源循環,其用地需求亦同步擴充涵蓋整體資源循環產業,爰修正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及第五項,將「再生資源回收再利用」、「再生資源事業」文字修正為「資源循環」、「資源循環產業」,並刪除「高級再生資源回收再利用」文字。   三、配合國土計畫法相關規定,修正第二項至第四項土地變更、使用有關規定。   四、工業區已更名為產業園區,爰修正第五項工業區文字。

  • 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名詞
  • 都市計畫變更名詞
  • 都市計畫名詞
  • 第二十七條條文
  • 名詞
  • 國土計畫法法規
  • 區域計畫法法規
  • 第二十五條條文
  • 都市計畫法法規
(1150602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第二十四條移列。   二、配合本法由原再生資源回收再利用擴及整體資源循環,其用地需求亦同步擴充涵蓋整體資源循環產業,爰修正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及第五項,將「再生資源回收再利用」、「再生資源事業」文字修正為「資源循環」、「資源循環產業」,並刪除「高級再生資源回收再利用」文字。   三、配合國土計畫法相關規定,修正第二項至第四項土地變更、使用有關規定。   四、工業區已更名為產業園區,爰修正第五項工業區文字。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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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源循環推動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資源循環推動法第 36 條規定:「為促進資源循環,引進技術及人才,激勵國內環保產業技術之研究創新與發展,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資源循環推動法第 36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