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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源循環推動法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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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或個人辦理綠色設計、源頭減量、永續消費、再使用、再生利用之相關技術開發、人才培訓、實際運用執行與管理,績效優良者,中央主管機關得予獎勵或補助。
  2. 2.為促進資源循環產業發展,事業投資於循環利用及循環永續管理之研究發展、人才培育及設備購置支出金額,得依有關稅法產業創新條例或其他法律規定減免稅捐。
  3. 3.主管機關得考量偏遠、原住民族地區及離島地區之需要,訂定輔導、補助計畫。
  4. 4.第一項、第三十二條第四項及前條獎勵或補助之條件、方式、審查程序、廢止及其他有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沿革 1

(1150602 全文修正)

事業或個人辦理綠色設計、源頭減量、永續消費、再使用、再生利用之相關技術開發、人才培訓、實際運用執行與管理,績效優良者,中央主管機關得予獎勵或補助。   為促進資源循環產業發展,事業投資於循環利用及循環永續管理之研究發展、人才培育及設備購置支出金額,得依有關稅法、產業創新條例或其他法律規定減免稅捐。   主管機關得考量偏遠、原住民族地區及離島地區之需要,訂定輔導、補助計畫。   第一項、第三十二條第四項及前條獎勵或補助之條件、方式、審查程序、廢止及其他有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第二十三條移列。   二、對於辦理第三章循環永續管理專章之綠色設計、源頭減量及永續消費相關之技術開發、實際運用執行與管理績效優良者,增訂第一項定明中央主管機關得予獎勵或補助。   三、配合修正條文第七條,原條文第一項前段有關委任(託)及委辦規定已無規範必要;有關獎勵及後段中央主管機關訂定獎勵、獎助辦法,第四項已有相關規範,爰刪除本項。   四、事業對於資源循環之相關投資,得依其他有關規定減免之,爰予修正,並刪除第二項授權中央財稅主管機關訂定財稅減免規定之依據。   五、增訂第三項,考量偏遠、原住民族地區及離島地區於推動資源循環時,可能因地理條件、基礎設施及資源取得等因素面臨限制,爰定明主管機關得視實際需要,訂定相關輔導或補助計畫。   六、為定明中央主管機關訂定獎勵或補助辦法之授權依據,爰增訂第四項。

  • 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關稅法法規
  • 產業創新條例法規
  • 法律名詞
  • 原住民名詞
  • 第三十二條第四項條文
  • 廢止名詞
(1150602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第二十三條移列。   二、對於辦理第三章循環永續管理專章之綠色設計、源頭減量及永續消費相關之技術開發、實際運用執行與管理績效優良者,增訂第一項定明中央主管機關得予獎勵或補助。   三、配合修正條文第七條,原條文第一項前段有關委任(託)及委辦規定已無規範必要;有關獎勵及後段中央主管機關訂定獎勵、獎助辦法,第四項已有相關規範,爰刪除本項。   四、事業對於資源循環之相關投資,得依其他有關規定減免之,爰予修正,並刪除第二項授權中央財稅主管機關訂定財稅減免規定之依據。   五、增訂第三項,考量偏遠、原住民族地區及離島地區於推動資源循環時,可能因地理條件、基礎設施及資源取得等因素面臨限制,爰定明主管機關得視實際需要,訂定相關輔導或補助計畫。   六、為定明中央主管機關訂定獎勵或補助辦法之授權依據,爰增訂第四項。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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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源循環推動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資源循環推動法第 34 條規定:「事業或個人辦理綠色設計、源頭減量、永續消費、再使用、再生利用之相關技術開發、人才培訓、實際運用執…」(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資源循環推動法第 34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