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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1 分鐘

資源循環推動法 第 32 條

  1. 1.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或機構、軍事機關、行政法人應優先採購下列產品或服務,並由中央主管機關辦理績效評: 一、環保標章產品。 二、依第二十一條核准使用循環標誌之循環產品或循環服務。 三、其他環境保護產品及具綠色意涵之產品或服務。
  2. 2.前項應優先採購之產品或服務種類、績效評核作業及其他有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3. 3.主管機關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辦理促進產品回收及延長使用技術、優先採購第一項之產品或服務相關之教育推廣活動。
  4. 4.民間企業或團體優先採購第一項之產品或服務,績效優良者,中央主管機關得予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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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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