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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42-4

  1. 1.單位以數位方式經營商品交易或運送,且交付無僱傭之個人親自履行外送作業時,對於新加入者,應使其接受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至少一小時,課程內容如下: 一、危害辨識及預防。 二、安全衛生防護裝備使用。 三、緊急事故應變處理。
  2. 2.事業單位對親自履行外送作業之個人,每年亦應依前項規定之時數及課程內容,辦理安全衛生在職教育訓練。
  3. 3.前二項之講師,應具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人員資格,或從事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相關工作三年以上。
  4. 4.第一項及第二項之訓練,以數位方式辦理者,其課程內容應由事業單位具前項講師資格之人員審查後,並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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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名詞
  • 僱傭名詞
  • 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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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 42-4 條規定:「事業單位以數位方式經營商品交易或運送,且交付無僱傭關係之個人親自履行外送作業時,對於新加入者,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