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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工程安全設計及整體工程統合管理辦法19

  1. 1.工程主於工程開工前,或工程發生重大變更時,應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內容及方式,辦理通報。
  2. 2.前項所稱重大變更,指下列事項: 一、工程金額、建築高度、開挖深度、基地面積、橋梁或隧道長度,變更達原規模百分之五十以上者。 二、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工程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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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安全設計及整體工程統合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工程安全設計及整體工程統合管理辦法第 19 條規定:「工程業主於工程開工前,或工程發生重大變更時,應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內容及方式,辦理通報。前項所稱…」(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