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施工者執行整體工程之安全衛生統合管理,應採取下列必要措施: 一、設置安全衛生統合管理組織,並指定整體工程工作場所負責人,負責指揮、監督及協調相關事項。 二、連繫與調整各施工者之安全衛生設施及管理,以控制施工風險。 三、實施工作場所安全衛生巡視,並督促改善缺失事項。 四、執行機械、設備、器具及人員進場之安全管制。 五、建立緊急應變機制,並定期實施演練,以確保事故發生時之即時應變能力。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