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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工程安全設計及整體工程統合管理辦法10

  1. 1.工程主將工程交付施工時,其招標文件或契約內容,應明定下列事項: 一、依據施工階段事前調查資訊、工程規劃設計安全分析報告及契約圖說等資料,進行施工規劃。 二、實施風險評估,並將施工風險評估報告所提之必要安全衛生設備及措施納入施工計畫書,確實執行。
  2. 2.前項第二款所定施工計畫書,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工程概要。 二、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 三、分項工程作業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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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安全設計及整體工程統合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工程安全設計及整體工程統合管理辦法第 10 條規定:「工程業主將工程交付施工時,其招標文件或契約內容,應明定下列事項: 一、依據施工階段事前調查資訊、…」(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