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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工程安全設計及整體工程統合管理辦法6

  1. 1.工程主將工程交付設計時,應依工程特性實施下列事項: 一、參照設計階段事前調查資訊,分析潛在施工危害,並研訂安全設計方案。 二、實施風險評估及提出風險對策。 三、編製安全衛生圖說及規範,量化編列安全衛生費用,並製作工程規劃設計安全分析報告。
  2. 2.前項第三款所定工程規劃設計安全分析報告,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工程概要。 二、潛在施工危害。 三、安全設計方案。 四、風險評估及對策。 五、安全衛生圖說及規範。 六、安全衛生費用。
  3. 3.工程業主應將工程規劃設計安全分析報告提供予施工者,作為訂定施工計畫書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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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名詞
  • 參照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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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安全設計及整體工程統合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工程安全設計及整體工程統合管理辦法第 6 條規定:「工程業主將工程交付設計時,應依工程特性實施下列事項: 一、參照設計階段事前調查資訊,分析潛在施工…」(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