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貨物稅稽徵規則54-2

  1. 1.產製廠商未能於前條第二項規定期限內辦理銷案,或申請資料與公路監理資訊勾稽無法銷案,經主管徵機關通知限期補正而未能依限補正者,應於期限屆滿前,敘明理由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延期銷案或先行補繳貨物稅;其延長期限不得出廠之次月一日起算一年六個月。
  2. 2.具結免稅出廠之電動車輛,於前條第二項或前項所定期限內運銷國外未完成申領牌照登記者,產製廠商應於出口之次日起算三個月內,檢附免稅照或完稅照及出口報單副本,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銷案;產製廠商依前條第一項但書規定已納貨物稅者,依本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退還原納貨物稅。
  3. 3.產製廠商逾期未辦理銷案、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仍無法銷案,且未先行補繳貨物稅者,主管稽徵機關應就已屆銷案期限之案件補徵貨物稅,並取消產製廠商用具結免稅出廠資格,產製廠商自核定取消適用之次日起算一年內,不得依前條第一項規定申請適用具結免稅出廠。
  4. 4.第一項及前項產製廠商自行補繳貨物稅或經主管稽徵機關補徵貨物稅案件,產製廠商應開立完稅照。

這條目前只有條文原文,延伸解析資料尚未建置。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貨物稅稽徵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貨物稅稽徵規則第 54-2 條規定:「產製廠商未能於前條第二項規定期限內辦理銷案,或申請資料與公路監理資訊勾稽無法銷案,經主管稽徵機關…」(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