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非題:(正確者劃〝○〞,錯誤者劃〝×〞,每小題3 分,共30 分)
1.澎湖縣政府財務之審計,由澎湖縣審計室辦理之。
2.審計機關為行使職權,得派員持審計部審計證,向有關之公私團體或個人查詢。
3.審計機關對於審查完竣案件,自決定之日起,二年內發現其中有錯誤、遺漏、重
複等情形,得為再審查。
4.公有營業及事業之盈虧,以國稅局核定數為準。
5.各機關財物報廢之一定金額為1,000 萬元。
6.內部審核由會計人員執行之。
7.歲入與收入涵括項目並無不同。
8.結算與決算適用時機並無不同。
9.政府機關會計人員不得兼營會計師、律師業務。
10.依會計法之規定,會計報告書表不可能為原始憑證之一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