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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巡行政 102 年行政程序法考古題

民國 102 年(2013)海巡行政「行政程序法」考試題目,共 4 題 | 資料來源:考選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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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兩直轄市環境保護局均以甲建設公司所屬工地人員乙、丙清除剩餘土石方,未隨車 持有載明剩餘土石方產生源及處理地點之證明文件,而擬各自依廢棄物清理法第49 條 第2 款規定,處該建設公司新臺幣三十萬元,乙、丙各新臺幣六萬元,並沒入載運 廢土之車輛。試問:兩直轄市環境保護局之處分程序違反行政程序法何等「一般法 律原則」?(25 分) 附:廢棄物清理法第49 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 元以下罰鍰,並得沒入清除機具、處理設施或設備: 一、清除機具、處理設施或設備之所有人或使用人未於主管機關依第九條第二項 所定期限內清除處理其廢棄物、剩餘土石方。
清除廢棄物、剩餘土石方者,未隨車持有載明一般廢棄物、一般事業廢棄物、 剩餘土石方產生源及處理地點之證明文件。
清除有害事業廢棄物者,未隨車持有載明有害事業廢棄物產生源及處理地 點之證明文件。」 二、如兩直轄市環境保護局均主張其對甲建設公司與該公司所屬工地人員乙與丙之非法 行為具有行政管轄權時,則應如何決定其管轄歸屬?其理由與依據各為何?(25 分) 三、如當場查獲甲建設公司與該公司所屬工地人員乙與丙非法行為之臺南市政府環境保 護局人員丁,恰為丙之前配偶時,臺南市政府與丁,在本案之行政程序上,應為如 何之處置,始符合行政程序法之要求?其理由與依據各為何?(25 分)
如兩直轄市環境保護局擬依法處罰甲建設公司及其所屬工地人員乙與丙時,是否均 應給予渠等陳述意見之機會?其理由與依據各為何?(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