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兩直轄市環境保護局均以甲建設公司所屬工地人員乙、丙清除剩餘土石方,未隨車
持有載明剩餘土石方產生源及處理地點之證明文件,而擬各自依廢棄物清理法第49 條
第2 款規定,處該建設公司新臺幣三十萬元,乙、丙各新臺幣六萬元,並沒入載運
廢土之車輛。試問:兩直轄市環境保護局之處分程序違反行政程序法何等「一般法
律原則」?(25 分)
附:廢棄物清理法第49 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
元以下罰鍰,並得沒入清除機具、處理設施或設備:
一、清除機具、處理設施或設備之所有人或使用人未於主管機關依第九條第二項
所定期限內清除處理其廢棄物、剩餘土石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