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矯正/監所管理員 95 年監獄行刑法概要考古題

民國 95 年(2006)矯正/監所管理員「監獄行刑法概要」考試題目,共 4 題 | 資料來源:考選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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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獄行刑法第2 條第1 項規定:「處徒刑、拘役之受刑人,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於 監獄內執行之。」試問,本條項之「法律別有規定」是指何種情形?請詳細闡述各 該情形,並附理由說明為何各該情形下,受刑人不需於監獄內執行其所受宣告的徒 刑、拘役?(25 分)
監獄行刑法第58 條第1 項規定:「受刑人現罹疾病,在監內不能為適當之醫治 者,得斟酌情形,報請監督機關許可保外醫治或移送病監或醫院。」 第3 項規 定:「保外醫治期間,不算入刑期之內。但移送病監或醫院者,視為在監執行。」 試問,為何保外醫治期間,不能算入刑期,但移送病監或醫院者,則可以算入刑 期?請詳附理由說明之。(25 分)
請詳細說明何種情形下,監獄管理人員使用攜帶之警棍或槍械?又,監獄管理人員 使用警棍或槍械不得逾必要之程度,請說明何謂「不得逾必要之程度」? (25 分)
請詳細說明受刑人作業收入之勞作金的使用分配情形。(25 分)

本頁資料來源:考選部歷屆試題·整理提供:法律人 LawPlayer· lawplayer.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