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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一、甲(住台北市)主張:乙(住台北縣永和市)積欠借款新台幣壹佰萬元,向台北地方法院聲請對乙發支付命令,乙抗辯本聲請案應專屬板橋地方法院管轄,而提出異議後轉入通常程序,由台北地方法院為終局判決。問:此判決是否合法生效?(二十五分)
二、原告A(住台南市)訴請台南地方法院判命被告B(住台南市)償還借款新台幣佰萬元。B委任親戚C律師(住台中市)應訴。B敗訴後,由C律師代收送達判決書,並代理提起第二審上訴。問:應如何計算其法定期間?(二十五分)
三、有夫之婦乙與同事丙通姦,乙之夫甲對乙、丙之通姦行為,如提起自訴,其自訴是否合法?如為告訴,告訴是否合法?如甲自訴後,再向檢察官告訴,檢察官對該告訴應如何處理?如甲向檢察官告訴,經檢察官開始偵查,甲又向法院自訴,法院應如何判決?(二十五分)
四、甲酒醉駕車,被警察路檢發現而移送法辦。檢察官告知甲,如甲願意配合地方法院檢察署酒醉不駕車之宣導活動,即不予起訴。檢察官如此作為是否合法?試依刑事訴訟法規定說明之。(二十五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