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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書記官 92 年民事訴訟法概論及刑事訴訟法概論考古題

民國 92 年(2003)法院書記官「民事訴訟法概論及刑事訴訟法概論」考試題目,共 4 題 | 資料來源:考選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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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說明下列民事事件之管轄法院: 住所在台中巿之甲、乙夫妻,因夫妻失和,乙妻返回桃園縣娘家居住,嗣經甲查 獲乙在桃園與舊情人通姦,甲乃以乙與人通姦為由,起訴請求與乙離婚。 (10 分) 甲所有坐落桃園縣之土地,為住所在新竹巿之乙無權占用,甲起訴請求乙返還 土地。(10 分)
說明下列情形之送達,是否合法:(每小題10 分,共30 分) 對身陷大陸之被告為公示送達。 郵務人員送達,不能送達本人,又無同居人或受僱人可交付,乃將文書寄存於送 達地之自治或警察機關,並製作送達通知書乙份置於受送達處所之信箱內。 由分租房屋之學生代收應送達之文書。
緊急搜索(逕行搜索)行為之要件為何?其與一般搜索行為之要件有無不同?依法 檢警機關如何發動緊急搜索?試分別論述之。(25 分)
刑事訴訟程序中之「告發」與「告訴」之概念區別為何?告訴對於告訴乃論之罪之 效力為何?試分別論述之。(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