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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書記官 93 年民法總則大意及刑法總則大意考古題

民國 93 年(2004)法院書記官「民法總則大意及刑法總則大意」考試題目,共 4 題 | 資料來源:考選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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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六十八條第二項規定:「主物之處分,及於從物。」民法第八十四條規定:「法 定代理人允許限制行為能力人處分之財產,限制行為能力人,就該財產有處分之能 力。」民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規定:「無權利人就權利標的物所為之處分,經有權 利人之承認使生效力。」請說明上開各該條文中「處分」之意義。(25 分)
甲現年十八歲,未婚,試分析其所為以下法律行為之效力?(25 分) 甲以時值三萬元之電腦與乙時值五萬元之機車互易,並同時履行之。 甲受僱於丙,丙並授與甲代理權。 甲擅自將丁所寄託之畫據為己有,旋出售給善意的丙,並交付之。
甲(夫)、乙(妻)兩人經常吵架。有一天,甲、乙兩人吵的相當凶,甲心想與其天天 吵架,不如早作了斷,隨即拿起平日打獵用槍枝向乙射擊。此時適巧乙蹲下欲取物 逃過一劫,惟子彈卻正好射中藏於其家後門之竊盜犯丙,丙當場血流不止死亡。試 問甲應負何刑責?(25 分)
A為某百貨公司之警衛,在其值勤中,看到有一位女客人將小商品放入手提袋中, A正欲舉發之時,發現此一女客人恰巧為自己之女友,因而將此一女客人放過並任 其取走該商品,A有無刑責?(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