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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警 100 年法院組織法考古題

民國 100 年(2011)法警「法院組織法」考試題目,共 4 題 | 資料來源:考選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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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依法院組織法分析比較,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辦事法官甲、司法事務官乙、法官助 理丙,如果承該院法官丁之命,所能辦理事務,有何異同?(25 分)
某地方法院法官乙,見輿論批評其於民國100 年7 月30 日宣判被告王五殺人未遂 案件為恐龍法官,為對社會有所交代,遂於該日宣判後將該案評議內容公諸於媒體, 發覺評議時庭長甲先表示意見,認為被告王五應判處有期徒刑13 年,接著資淺陪 席法官丙認為被告王五應判處有期徒刑10 年,其後資深受命法官乙主張被告應判 處有期徒刑15 年,因此判決結果判處被告有期徒刑13 年,試依法院組織法規定評 論之。(25 分)
某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甲承辦社會矚目案件,就相關傳喚人員及偵查方式,該署 檢察長乙有無權限指揮檢察官甲,並介入相關偵查作為?若檢察官甲與檢察長乙意 見不合,檢察長乙是否有權將該矚目案件交由檢察官丙來偵辦?請依法院組織法相 關規定評論之。(25 分)
試述檢察事務官、司法事務官職權之異同?(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