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家廢棄物處理公司租用農地挖坑,將有毒之煤渣偷倒在農地上掩埋,造成附近農
田及灌溉用水之重金屬污染。依照廢棄物清理法第40 條規定:「事業於貯存、清
除或處理事業廢棄物,危害人體健康或農、漁業時,主管機關應立即命其改善,並
採取緊急措施。必要時,得命其停工或停業」。
路人甲經過該處農地,發現上述違法情形,依同法第67 條規定:「對於違反本法之
行為,民眾得敘明事實或檢具證據資料,向所在地執行機關或主管機關檢舉。…」,
拍照寄送主管機關提出檢舉。主管機關函覆:「經查並無 台端所舉事實,檢舉不
成立」,請問甲對於函覆內容能否提起行政救濟?(25 分)
甲亦將資料寄送環保團體,環保團體乃依同法第72 條規定:「公私場所違反本
法或依本法授權訂定之相關命令,而主管機關疏於執行時,受害人民或公益團體
得敘明疏於執行之具體內容,以書面告知主管機關。主管機關於書面告知送達之
日起六十日內仍未依法執行者,受害人民或公益團體得以該主管機關為被告,對
其怠於執行職務之行為,直接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其執行。…」,
提起訴訟。試問此時環保團體提起訴訟與受害人民提起訴訟的意義有何不同?(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