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因違規營業,致遭主管機關科以「自處分文書達到後停業30 日」之處罰。試問,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應如何計算此30 日之停業期間: (A)自甲收受處分送達之始日之次日開始計算30 日,期間之末日如逢星期例假日者,以該日之次日為期間之末日 (B)自甲收受處分送達之始日即日起算30 日,期間之末日如逢星期例假日者,以該日之次日為期間之末日 (C)自甲收受處分送達之始日即日起算30 日,期間之末日如逢星期例假日者,照計 (D)自甲收受處分送達之始日之次日開始計算30 日,期間之末日如逢星期例假日者,照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