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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警 104 年法院組織法考古題

民國 104 年(2015)法警「法院組織法」考試題目,共 4 題 | 資料來源:考選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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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一庭法官張甲承辦某一民事訴訟事件,為慎重處理該訴訟事 件,張法官分別命辦事法官李乙、司法事務官王丙以及法官助理趙丁等三人,辦理 該訴訟事件相關事務,試依法院組織法相關規定,說明辦事法官、司法事務官及法 官助理處理該訴訟事件的事務權限內容。(25 分)
試依法院組織法相關規定,回答下列問題:  甲於法院開庭後因心生不滿,於法庭庭訊結束後仍不願離去,致無法關閉法庭。 法警為維護法院內安全,以強制方式將甲抬離現場,是否在其執行職務範圍?並 說明其職掌事務權限。(12 分)  法院於第一次審判期日前,傳喚被告或其代理人,並通知檢察官、辯護人、輔佐 人到庭,行準備程序,該程序處理之事項,係由何職務之人負責?並說明其職掌 事務權限。(13 分)
我國現行法中,司法院院長與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有無司法行政監督權?其 司法行政監督權範圍為何?(25 分)
試分述司法院因應業務需要,調候補法官至地方法院擔任辦事法官與法務部調候補 檢察官至地方法院檢察署擔任辦事檢察官之職務範圍。(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