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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警 94 年刑法概要考古題

民國 94 年(2005)法警「刑法概要」考試題目,共 4 題 | 資料來源:考選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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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神喪失人之行為,不罰。精神耗弱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原為刑法第十 九條第一項及第二項明文規定,我國實務對於心神喪失與精神耗弱之區別標準何 在?九十四年二月二日修正公布之刑法第十九條條文(共有一至三項)有何新增 修規定?(25 分)
甲家中經常遭竊,某日甲下班回家,看見小偷乙正在偷取甲的財物,甲為了避免 小偷乙逃跑,於是持木棍把小偷乙的腳打斷,隨即將小偷乙扭送警察局,請問甲 打斷乙的雙腳是否觸犯傷害罪?甲扭送乙至警察局的行為是否觸犯刑法第三百零 四條強制罪?(25 分)
甲、乙明知其二人間沒有買賣土地的事實,二人卻串謀於虛偽訂立的土地買賣契約 書上簽名、蓋章,並持向地政事務所辦理過戶移轉登記完畢。請問:甲、乙二人之 刑責如何?(25 分)
甲向乙借款新臺幣一百萬元,經乙多次催討,甲均不願還錢。某日,乙將甲綁到台 北近郊陽明山上,要求甲立即還錢,否則不讓甲下山,甲只好打電話給家屬帶新臺 幣一百萬元上山,乙得款後即釋放甲。請問:乙犯何罪?其理由為何?(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