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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獄官 91 年刑事政策及犯罪學考古題

民國 91 年(2002)監獄官「刑事政策及犯罪學」考試題目,共 4 題 | 資料來源:考選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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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所擬刑法再修正草案,擬將刑法第三十三條第三款有期徒刑之刑度修正為「二月以上,二十年以下。但遇有加減時,得減至二月未滿,或加至四十年。」並將刑法第七十七條假釋之執行年限由「無期徒刑逾十五年、累犯逾二十年,有期徒刑逾二分之一、累犯逾三分之二」始得報請假釋,修正為「無期徒刑逾三十年、累犯逾四十年,有期徒刑逾二分之一、累犯逾三分之二」始得報請假釋。此二項修正條文在刑事政策上意義為何?又其修正之利弊得失如何?請析述之。(二十五分)
死刑之存廢之理由各為如何?如自預防犯罪及制裁犯罪之觀點而言,台灣現在之狀況是否適合於短期內廢止死刑?請說明之。(二十五分)
何謂犯罪黑數(dark figure of crime)?產生犯罪黑數的原因為何?犯罪學研究者,可以用那些方法研究犯罪黑數,以減低因犯罪統計的錯誤所導致研究上的偏差?(二十五分)
近年來,組織犯罪(organized crime)引起朝野的重視,請以相關學科的研究或理論,試擬一套有效的、防治組織犯罪的刑事政策。(二十五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