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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護人 101 年少年事件處理法與保安處分執行法考古題

民國 101 年(2012)觀護人「少年事件處理法與保安處分執行法」考試題目,共 4 題 | 資料來源:考選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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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42 條第1 項第3 款之規定,少年法院可對少年以裁定諭知交 付安置於適當之福利或教養機構輔導。有關此項安置輔導之保護處分,是否適合由 少年法院為之,向來素有爭議。試論此一問題的正反意見為何?(25 分)
少年事件處理法第1 條規定,為保障少年健全之自我成長,調整其成長環境,並矯 治其性格,此即少年的「健全自我成長發達權」。試論少年的「健全自我成長發達 權」之意涵為何?(25 分)
刑法第90 條第1 項規定:「有犯罪之習慣或因遊蕩或懶惰成習而犯罪者,於刑之 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保安處分執行法第53 條規定:「實施強制 工作,應依受處分人之性別、年齡、身體健康、知識程度、家庭狀況、原有職業技 能、保安處分期間等標準,分類管理,酌定課程,訓練其謀生技能及養成勞動習慣, 使具有就業能力」。試論強制工作在制度設計與運作上是否能達到其功能?(25 分)
保安處分執行法中之保安處分有幾種?請一一列出,並詳細說明每一種保安處分的 功能為何。(25 分)